在供水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供水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周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2.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3.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
4.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5.其它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