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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中挖掘修复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4-06-11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按照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的原则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道路回填不得使用淤泥、含生活垃圾的土等不合格材料。面层修复应连续完整且采取平行城市道路走向的方式进行矩形面修复,车行道横向修复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1个车道、纵向修复长度不少于2米;人行道修复长宽原则上均不低于1.5米。

占用、挖掘单位在占用或自行修复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围挡,清除弃土、锚钉等建筑垃圾,经道路养护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由道路养护单位修复的,挖掘单位应在道路修复完成后拆除施工围挡,恢复道路通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通行。

挖掘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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