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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对违反实施细则的城市供水企业如何处理?

日期:2024-06-07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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