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议意见。
征求意见函(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时,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需发函至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决定→送达(现场领取)→资料归档→办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四条。
023-6367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