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1)管道拆除、改动、迁移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总平图);
(3)管线迁改施工方案及设计图,函施工范围示意图;
(4)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所属供水企业意见。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023-6367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