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条件;签章有效。(2)排水许可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3)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申请排水许可基本信息变更的。(4)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决定→送达(现场领取)→资料归档→办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023-638850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