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4)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制度;(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人员及必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2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4人。③抢险车辆不少于1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2)供气能力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③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3)供气能力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③抢险车辆不少于3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4)供气能力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10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③抢险车辆不少于5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
(1)配备与CNG加气站经营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从事CNG加气站技术管理三年及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同一公司技术人员在所管理的CNG加气站可通用),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1套。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1人。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③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2500户不少于1人。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企业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自评估和风险识别管理体系等。
(1)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申请前3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气质检测设备清单(附5寸照片)。供气合同、意向书、检测报告从气源供应单位、有检测的质量检验机构取得;设备清单、照片由企业自行编制。(2)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证明;城镇天然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聘用证明。职称证明、职务证明由企业自行编制,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经济信息委编制。(3)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行编制。(4)办公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合同,相关场所的5寸全景照片。场所产权相关证照由国土部门颁发,合同、照片由企业自行编制。(5)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说明,经营区域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说明由企业自行编制,经营区域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由市、区县经济信息委颁发。(6)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自行编制。(7)企业经营方案。企业自行编制。(8)相应天然气设施的清单和建设报批文件(含规划、安监、质监、消防等法定审批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储配气站的5寸全景照片。审批文件、备案资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验收报告、中压以上天然气管道及站场设施清单照片由企业自行编制。(9)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名单,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同时提供5寸全景照片)。企业自行编制。
建议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正式受理,出具
《受理通知单》→现场勘查、技术评审等→市、区经信委审查→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现场领取或邮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渝经信发〔2016〕106号)。
023-6389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