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申请书,原则上所有空格不得未填。机扫车、洒水车必须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机扫车、洒水车一体车可申请清扫收集;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扫描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申请事项;
(3)企业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如委托他人申请,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在申请表第二页页尾抄写:已阅知,承诺如中介办理出现纠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企业法人:XXX;20XX年X月X日:
(4)车辆照片,提供的车辆图片应为彩色,画面清晰,图片数量至少2张,能识别车牌号和车辆作业记录仪,机扫车、洒水车图片应显示车辆安全警示功能(要有作业警示灯),运输车辆的图片要显示装载垃圾箱体的密闭性。不条件外(市)牌照车辆须提供在渝证明。
(5)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证明,自有车辆提交所有权证明,租赁车辆提交租赁合同扫描件。车辆租赁合同需在合同中有出租方和租赁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则上重复租赁车辆不予同意,除非能够证明车辆上一份合同已到期,且要做好车辆变更备案。车辆租赁期限必须长于证书有效期(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告知承诺制办法底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但采用租赁设施设备办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以接收协议时限为准,最高不超过3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以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为准,无协议约定的为5年,从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6)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自有场地提交所有权证明,租赁场地提交租赁合同);
(7)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8)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缺一不可。原则上企业制度相似不作为否定条件;
(9)申请餐厨垃圾收运的企业,须提交重庆境内合法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接收证明(协议、合同均可,协议或合同应注明效期,同时可约定生效要件,即在多长时间内取得相关证书合同才生效。);
(10)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办理。关于组织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在准予许可2个月内进行核查;
(11)延期申请的,进行线下纸质申请。填写《延期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条件提供资料。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接收协议时限,最高不超过3年。证书编号不变;
(12)遗失、损毁补办的,填写《遗失、损毁补办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条件提供资料(须提交公示截图)。原证清晰可辨,只是撕坏破损,不重新走流程,收回旧证,换发新证,证书编号不变;
(13)制证时,证书有效期不得长于设备租赁时限、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协议时限。延期申请和遗失、损毁补办的,如未改变许可内容,原则上不改变编号。
(14)申请企业领取证书时签署《告知书》并由窗口留存一联。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023-6367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