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造、新区建设或其它原因需占用、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
(1)占用、迁移、拆除市直管城市照明设施申请表;(电子件,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件或纸质件扫描图像文件,复印件,1份);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图纸;(电子件,原件,1份);
(4)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涉及城市桥梁提供桥梁所在城市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对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纸质件、电子件,原件,1份)。
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决定。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023-67886757、023-67889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