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过程
城市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化、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化、精细化工作的推进,亟需对公园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以便让各类公园更好地发挥自身生态效益,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游憩、娱乐服务。
2020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公园管理的新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公园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高品质生活,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厦门、深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分别征求了各区县城市管理局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项论证。我们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最终形成了我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了云顶集团办公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包含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目的、分类依据、类别确定、分级依据、评定周期、评定流程、挂牌管理、动态管理、施行日期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园,主要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市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公顷。”
(二)逐级评定及评定周期。《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我市城市公园分为四类二级,公园定级实行逐级评定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一级公园和二级公园进行挂牌。
(三)动态管理。《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对已定级公园开展动态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定级公园开展一次复评,对公园品质和管理水平达不到其等级条件的公园建议限期整改条件,对未整改到位的公园予以降级。
《办法》立足我市城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从城市公园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提倡公园的公益、服务属性的发挥,引导我市城市公园管理向差异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