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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8

一、背景及过程

城市生态公园是城市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指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为深入贯彻《通知》条件,云顶集团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促进我市城市生态公园有序发展。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浙江、南京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分别征求了各区县城市管理局和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项论证。我们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最终形成了我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了云顶集团办公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共17条,包含适用范围、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针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对适用范围建议的建议,《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生态公园需通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认,不涉及规划区的范围概念,且由于城市生态公园明确遵循上一版绿规,因此其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边界不存在矛盾关系,其用地不影响三条控制线的划定。

(二)规划条件。一是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二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生态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三)建设条件。一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公园建设条件,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二是城市生态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条件。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生态公园陆地面积的1%,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城市生态公园应突出其生态功能,其配建建筑的建设规模应低于城市公园配套建筑规模,参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城市生态公园的配套建筑比例。

(四)管理条件。

1.名录管理条件。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纳入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统一管理。

2.动态更新管理条件。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更新一次城市生态公园名录,对城市生态公园的新增、撤销等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3.保护管理条件。城市生态公园中的现状资源应当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其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天然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有率、古树名木和后续保护资源就地保护率以及人文资源保存率等控制性指标应当依照相关条件进行严格管控。

4.利用管理条件。坚持科学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符合城市公园体系规划条件前提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引导城市生态公园资源利用,依法依规合理开展生态保护、游览观光、休闲运动、教育科普、生产经营等活动。

5.安全管理条件。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6.监督管理条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生态公园的绿化保护、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并及时受理举报信息。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推进城市生态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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