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依据、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为抓手,将儿童优先、关爱老年理念融入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工作中,全面加强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高质量发展。
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
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强调“我们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建议并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4、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2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议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推动儿童优先发展。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建议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打造老年宜居环境。
6、《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向,把“儿童友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时,将推行“1米高度看城市”的儿童视角,将“儿童友好”的理念融入城市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参考:
1、“全龄友好型城市”首次出现在2022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不同于单提儿童型友好和老年人友好,全龄友好的新提法也透露出广州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新思路,面向不同年龄群体的不同需求,回应“人民城市为人民”。
2、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的公园服务水平,提升市民绿色福祉,2021年北京市建议建设全龄友好型公园,使不同年龄层的游客有更好的游憩体验。
二、工作原则
——功能优先原则。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充分发挥公园绿地的生态、游憩、造景、文化功能,适当拓展娱乐、健身、社交、避险功能。
依据:
1、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1总则“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2、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3.0.3“城市绿地总体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条件,因地制宜,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安全舒适原则。保障儿童、老年人可以安全、无障碍的使用空间、设施,分析不同年龄段人群身心状态、行为方式,充分考虑人在特定环境中的舒适度。
依据:
1、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2.3.3 公园的运行管理应健全各项服务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
2、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2.3.4 公园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参考:
“全龄友好包容社会营建工程”是成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之一,工程将城市作为全龄人口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彰显“全龄共享·友善公益”城市气质,聚焦“一老一小”和特殊群体,以全龄阶段居民的多层次需求为导向,把柔性关照渗透到城市规建管运各个环节中,把人文关怀落实到衣食住行育教医养每个细微处,让每一个生活在成都的人都能感受城市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共享共建原则。应保障儿童、老年人有权、便利地进入城市公园(包括专属空间和共享空间)。保障儿童、老年人对影响其本人使用的一切空间设施发表意见的权利,重视其反馈的意见,鼓励其在适宜的阶段以不同形式参与到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
依据:
1、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1.0.4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2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2、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城市发展中要建立健全儿童全方位参与机制,比如探索建立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充分尊重儿童独立人格,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等。
参考:
2022年南京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将“建设全龄友好型城市”作为今后五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建议社区层面建立全龄共享型公共空间。整合现有设施,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实现公共空间资源的均衡分布。依据老人、儿童、年轻人、上班族等不同年龄群体的需求差异,分时分类共享公共设施,体现公共空间的参与性和公平性。
——特色发挥原则。尊重历史和既有城市公园绿地空间形态,挖掘山地城市的地域特色,将其融入到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中,提升山地城市公园的在地文化特色。
依据:
1、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1.2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2、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完成80处单个面积5公顷以上城市公园全龄友好化更新改造,其中每个区(县)至少改造2个以上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新建城市综合公园、大型专类公园100%符合全龄友好条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参考:
1、根据《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三款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规划两个以上面积各不少于十公顷的公园。
2、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
3、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3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m,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m;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m。
四、工作条件
(一)注重系统规划
1. 在新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鼓励编制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结合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体系规划,将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城市公园绿地兼容布局为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并在城市用地范围内均衡布局。
依据:
1、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2.1.5 城市应分级分类配置各类公园,构建公园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城区内公园应均衡布局,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2 应分级配置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应因地制宜配置游园;3 应合理配置植物园、动物园、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
3、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
2.城市公园用地应尽量选在交通便利,三分之一以上的陆地坡度在25°以下,实现各年龄人群可达、可游、可览的地块。
依据: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和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3.1.3.21 公园用地选址条件 公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性和交通便捷性,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绿地的用地条件应适宜市民游憩活动,应方便老人和儿童使用和车辆出入。一般公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用地(含水体)坡度在25度以下,并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应满足公园设计功能的需求。
3.未实施的规划公园绿地,进行公园规划设计时,应贯彻全龄友好理念,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应进行全龄友好专项设计,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因地制宜布局适儿化、适老化的游憩景观、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
依据:
1、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
2、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4、现状城市公园进行全龄友好型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条件,原则上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应全面完成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改造;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现状城市公园,可结合周边主要使用人群,因地制宜进行儿童友好或老年友好化改造。
依据:
1、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2、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
3、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将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包括研究制定儿童友好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医院、学校等公共空间建设指引和标准体系。
参考:
北京市《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作为主要改造内容之一。
(二)注重功能布局
1. 公园内须满足各年龄段对公园功能的不同需求。须建设满足儿童趣味游览、科普教育、探索游戏等需求的活动空间;建设满足老年人和失能人员生态体验、健身休闲等需求的活动空间;营造功能健全,使“老、青、幼”均能全龄参与共享的公园活动空间。
依据:
1、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2、根据《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5.3.5 公共空间 3)公园广场 针对不同区段的公共开敞空间,完善夜间照明、安全监控等基础类设施,选择性增加休闲运动、观赏游憩、科普教育与儿童娱乐等活动场地类设施,创造全龄友好的公共空间。
参考:
住建部《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2.2 建设全龄包容的儿童活动场地 鼓励对社区公园、道路沿线建筑退线空间等进行适儿化改造,增设全龄儿童活动场地,配置游乐设施、体育活动设施和休憩设施。
2. 以运动功能为主的适合青少年的动态空间和以休闲功能为主的适合老年人的静态空间应适当分割,并以慢行系统串联。
参考:
2022年南京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将“建设全龄友好型城市”作为今后五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建议社区层面建立全龄共享型公共空间。以一老和一小为主体导向加强老人和儿童互动空间营造,划分相互隔离又相互联系的动静态活动区,通过互动、娱乐空间的结合,串联老年人和年轻人,形成全龄社区的代际融合氛围,实现交往互动的全龄融合。
3. 公园内地形较为平坦、周边景观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地段优先布置适宜老人、儿童使用的活动场地。
依据:
1、《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向,把“儿童友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根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4.0.9 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
4. 纳入城市更新、城市提升的公园绿地,根据游人的活动需求和行为特点,综合考虑各年龄段人群活动区域对公园周边区域的干扰程度,优化调整公园的整体布局与功能分区;优化完善功能区后的公园绿地须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设计管理相关条件。
依据: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5.3.5 公共空间 3)公园广场 充分结合不同人群、不同时空的空间使用需求,通过铺装优化、公共艺术植入等方式,设施丰富多元、可塑性强的场所空间,满足多元的弹性使用需求,激发空间使用的多种可能性。
(三)注重无障碍交通体系
1. 宜利用地形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开展有重庆特色的山地公园全龄友好型无障碍设计。
参考:
重庆市政府2021年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强调我市是山地城市的典范,特殊地形条件复杂、陡坡密集且坡度较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具特殊性和挑战性,与先进发达地区还存在一些差距,必须着力解决无障碍设施不齐全、不连续、维护不到位、信息交流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
2. 城市公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不应小于1.20米,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无障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为1.80米,保证同时通行两辆轮椅。
依据:
1、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6.2.3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也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检票口。
2、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条文说明 6.2.3 第 2 款 出入口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不应小于1.20m,以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将无障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为 1.80m,这样可以保证同时通行两辆轮椅。
3. 城市公园主要出入口现状设置为台阶不具有无障碍通行能力的,将部分台阶改造为无障碍坡道,让公园的主出入口达到无障碍通行,山地公园绿地无障碍坡道纵坡应小于8%;坡度大于8%时,宜每隔10米~20米设置休息平台。
依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3 园路坡度大于8%时,宜每隔 10.00m -20.00m 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4. 城市公园主要出入口现状设置的台阶坡度大、线路复杂,不具有无障碍坡道改造条件的,根据现状条件结合堡坎崖壁设置观光电梯或结合高边坡设置室外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自动扶梯等室外型设备的驱动装置和使用材料应具备适应全天候工作的能力。
依据:
1、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7.1 条文说明 第 1 款 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各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
2、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5 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5. 城市公园应结合主园路设置无障碍游览路线,并能到达主要景区和景点,且宜形成环路。无障碍道路纵坡宜小于5%,具有山地地形特征城市公园的无障碍游览路线纵坡可放宽到不大于8%;无障碍游览路线不宜设置台阶、梯道,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依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应结合公园绿地的主路设置,应能到达部分主要景区和景点,并宜形成环路,纵坡宜小于 5%,山地公园绿地的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应小于 8%;无障碍游览主园路不宜设置台阶、梯道,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6.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1.20米,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
依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2.6 2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 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 1.20m,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桥面与园路、广场衔接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7. 园路路面铺装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厘米。
依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6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 15mm。
8. 园路紧邻湖水岸、边坡一侧应设置护栏,护栏扶手的材质应选择耐污、防滑、手感舒服的材料。鼓励设置无障碍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85-90厘米,下层扶手高度65-70厘米。
依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mm - 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 850mm - 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 650mm - 700mm。
9. 公园内景观院落的出入口、院内广场、通道以及内廊之间应能形成连续的无障碍游线。在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应设两个以上无障碍出入口,并在不同方向。院落内廊宽度至少要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能同时通行,宽度不宜小于1.20米。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包括亭、廊、榭、花架等,若有台阶时,入口应设置坡道,景观建筑室内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依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2.4 2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包括亭、廊、榭、花架等, 若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入口应设置坡道,建筑 室内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3) 建筑院落的出入口以及院内广场、通道有高差时, 应设置轮椅坡道;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至少应设两个无障 碍出入口,建筑院落的内廊或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20m。
(四)注重服务设施配置
1. 公共厕所、饮水器、洗手台、游客服务中心和休息座椅等公共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条件。儿童饮水器操作台高度不应超过70厘米;应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置1个无障碍坐便器;公厕内应设置比例不小于50%的低位洗手台,低位洗手台安装高度50-55厘米;垃圾桶投入口高度不应超过80厘米;老年活动场地与公共卫生间的行走距离小于100米。
依据:
1、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2.6 常规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主要出入口、主要景点和景区,无障碍游憩区内的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管理设施应为无障碍设施。4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小品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2、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9.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参考:
1、根据深圳市《儿童公园(园区)设计规范》(SZDB∕Z 331-2018)10.4.7 儿童饮水器操作高度不应超过 70 cm。
2、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考虑老年人泌尿系统退化等生理特点,进一步确定老年活动场地与公共卫生间的行走距离小于100米。
3、根据《重庆市中心城区儿童友好规划导则(初稿)》休闲绿地类通则 垃圾桶的高度、样式应便于儿童使用,投入口高度不应超过0.8m。
2. 公园内夜间照明和场地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中的照度规定,对于人员可接触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有集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场所应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依据:
1、根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8.3.1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障措施。
2、根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8.1.11 有集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场所应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3. 公园内导视系统应重点关注儿童、老年人或失能人员的需求,采用颜色醒目、形式文字统一的导视系统,并应具备语音播报功能。
依据:
1、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16.1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2、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建设导则》5.6.4 导视系统的颜色、形式、文字及图形应统一。
4. 公园内各种设施、器械和设备结构应坚固耐用,避免形成硬棱角,保障游览人员的安全。
依据:
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8.6.1 室内外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棱角。
(五)注重植物设计
1. 植物设计应体现对使用者的人文关怀,植物配置应选择芳香、保健植物;不得在活动区域用飞毛飞絮、有毒有刺、易生病虫害的植物。
依据:
1、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建设导则》 5 植物的选择与配置应体现对使用者的人文关怀,宜选择芳香、保健植物;不得用飞毛飞絮、易萌蘖、易生病虫害的树种。
2、根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3.3.3 儿童活动场地内和周边环境不应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2. 植物景观宜体现季相变化,应适当增加秋冬季落叶乔木,满足游人夏季遮荫纳凉和冬季沐浴阳光的不同需求。
依据:
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5.0.7植物种植设计应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应充分利用植物的枝、花、叶、果等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形成群落结构多种和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3. 儿童活动场地的植物配置应满足儿童心理需求,满足以“一米高度看世界”的儿童视角,满足视线通透、活动无阻及看护儿童安全的需求。
依据:
《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向,把“儿童友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时,将推行“1米高度看城市”的儿童视角,将“儿童友好”的理念融入城市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六)注重自然文化保护传承
1. 编制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尊重用地内地形地貌,保护好现状历史文化、植物群落,进行低影响的开发建设,塑造山地特色。
依据:
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2. 进行改造的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应保留公园原有场地特色、景观及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微改造,避免大拆大建。
依据:
根据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 (三)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3. 宜根据公园场地内部的光照、降雨、风向等自然因素的特征和变化规律,利用植物、地形、构筑物、建筑、水体等园林要素营造场地环境,改善微气候环境,满足游览舒适性。
参考:
根据《城市公园绿地空间微气候效应模拟研究》(园林与景观设计 2021年10月第18卷总第405期)目前,已有学者探究了植物空间结构、植物群落、景观空间类型等对微气候的影响,可经由植被遮荫、蒸腾和自然通风、挡风等方式,对局地微气候产生影响,能有效缓解夏季都市的热岛效应。
4. 挖掘公园历史和文化内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展示。为公园内的乔、灌、草等植物制作标志牌,标明其科、属、种、拉丁文、习性、用途等,宣传植物专类园的主题,充分发挥公园科普功能。提升公园内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通过“公园+文化”的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依据:
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条文说明7.9.1 指示标识是城市绿地设计的组成部分,应在城市开放绿地设计中广泛采用,并加以完善。
参考
根据《利用文物资源提升城市公园绿地文化品质研究》(重庆市城市管理政策研究项目 课题编号CGYJ2020003)表明通过“公园+文化”的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可以有效提升公园内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
(七)注重推进落实
1. 提高认识站位。加强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落实儿童、老年友好型城市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城市管理部门应全面加强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充分发挥全龄友好型公园作为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和老有所乐场所的作用。
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建议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打造老年宜居环境。
3、《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向,把“儿童友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制定建设改造计划分步实施。在推进现状公园绿地更新、提质、增效和新建公园绿地过程中,应把全龄友好理念贯穿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始终,并将全龄友好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城市公园规划方案论证内容。
依据:
1、根据《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公园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增加一些不收费的公园。
2、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施工前,应当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3. 建立评价体系。云顶集团将进一步完善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技术导则和评价体系,进一步鼓励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规划建设。
依据: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4. 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时,应多渠道征集不同年龄段、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公园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全龄友好性城市公园理念、相关知识和应用示范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大对全龄友好性城市公园先进理念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龄友好型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中来。
依据:
1、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2、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城市发展中要建立健全儿童全方位参与机制,比如探索建立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充分尊重儿童独立人格,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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