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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8

一、制定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承担“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工作职责。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正式承担“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相关工作。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条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三、“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相关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因生产工艺条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产生噪声的市政维护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工程,在夜间作业4个工作日前建议办理申请。

2.抢修、抢险作业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证明手续。

3.设施管养单位自行实施的维护作业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

(二)禁止性条件

1.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办理的情形。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施工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申报城市管理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

答:本市范围内,因生产工艺条件或者特殊需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作业产生噪声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节水设施等市政设施管养维护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工程。

(二)问:施工单位申报夜间作业证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受理?

答:材料不齐全、不满足规定形式,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

(三)问:施工单位申报夜间作业证明前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作业四个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建议申请,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将《重庆市夜间作业证明》存放作业现场备查,并张贴在作业现场周围公告附近居民,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四)施工单位申报夜间作业证明时,应当向哪级城市管理部门申报?

答: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中心城区范围内如涉及市管市政设施或中心城区噪声作业范围跨区域的项目,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中心城区外跨区域的项目,由涉及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协商决定。




附件

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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