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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哪些亮点?官方详解来了!

日期:2020-03-18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关于召开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颁布施行新闻通气会,云顶集团副局长卢鹏飞就《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作了通报。

《条例》修订了哪些内容

《条例》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对城市园林绿化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了整体制度设计和系统性制度安排。

其中,城市绿线划定、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方面更是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方面

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上,通过七项规划制度和规划实施硬约束,从源头上保证城市园林绿地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落地性,保证城市绿地总量。

这七项规划制度分别为: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建立立体绿化制度、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简易绿化制度、绿地开放共享制度、消落带绿化科研试点制度、城市生态公园制度以及其它绿化空间控制制度。

另外,《条例》加强了对规划实施的硬约束,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如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方面

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上,建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三同步”制度,推行城市公共绿地保护制度,保证绿化建设的有序推进。

在建设条件上,《条例》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等其它绿地分别明确不同的建设主体,确保城市园林绿地有人建。

具体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种植土壤、造景、植物运用等方面的条件,并建立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三同步”制度以及城市公共园林绿地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等,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主体明确、条件明晰、质量保证。

在管理条件上,《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城市公共绿地保护制度,如禁止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等,能在实践中对城市园林绿地资源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行政审批方面

在行政审批上,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条件,优化营商环境,下放4项审批审查权限,包括主城区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权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移植城市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审批。

同时取消4项行政许可、收费事项。取消了移植非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审批、临时占用非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审批、临时占用非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对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管理。

监管执法方面

在监管执法上,《条例》作出一系列禁止性、约束性和义务性规范。

一方面是新增了处罚条款,包括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病虫害的。

另一方面,有一些处罚条款也比以往更加严谨、更加细化。比如,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条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责任义务方面

在责任义务上,《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这将对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发挥重要作用。

如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义务、规划自然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的责任义务,分门别类规定了建设和管理主体的责任义务并明确了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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