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集团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
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云顶集团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已经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决定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禁止恶意或者任意性的裁量行为。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不符合包容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结合裁量基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仍继续实施的;
(五)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六)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九)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最高罚款倍数)和最低罚款数额(最低罚款倍数)的,具体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考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相应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 依据本实施办法,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多种违法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年龄、主观态度、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正确评估各相关因素的作用和影响,采用适当的裁量档次。
第十一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应当依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归档制度,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本实施办法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以上”、“以下”的解释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渝市政委﹝201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附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2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节的规定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不满0.6%的罚款 | |
一般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6%以上不满1.4%的罚款 | ||||||
从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4%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3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违法情节的规定 |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处以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可以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 |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投入使用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时间超过24小时未超过48小时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时间超过48小时未超过72小时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时间超过72小时的;逾期修复、正位、补缺造成安全事故;拒不承担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的 | 处3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6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属于经营行为的,占用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属于经营行为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整改或者造成路面污染严重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8 | 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3轴以上的大型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但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以下罚款。设施损坏赔偿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 |||||
从重 |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仍拒不驶离人行道或者造成设施严重损坏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设施损坏赔偿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 |||||
9 | 在城市道路上测试刹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路面形成刹车印面积不满5平方米,对路面外观影响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路面形成刹车印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对路面外观影响较大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在路面形成刹车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对路面外观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驶离,继续进行测试或者造成路面损坏严重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路面损坏赔偿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0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不满20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绝整改持续造成道路污染的;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事故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不含建筑垃圾)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绝整改持续造成道路污染的或者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事故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堆放易飞扬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堆放恶臭物品或者焚烧垃圾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造成人员、设施损害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3 | 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移动路牌等道路设施,主动复位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移动路牌等道路设施造成设施损坏无法复原或者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不满5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整改、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搅拌的拌和物难以清除干净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告知后,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的,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设施损坏赔偿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 |||||
从重 | 拒不整改,继续行驶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6 | 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并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不及时缴纳赔偿费用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缴纳赔偿费用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占用面积不满10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多次违法占道经营或者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在非主干道设置,对交通影响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在主干道设置停车点影响交通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9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在人行道上停放三轮以下机动车 | 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罚款 | |
一般 | 在人行道上停放四轮机动车 | 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罚款 | |||||
从重 | 在人行道上停放四轮以上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机动车或者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0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占用面积不满10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标牌或广告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非快速路及主干道设置固定的标牌或者广告牌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主干道设置固定的标牌或者广告牌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在快速路、桥梁隧道结构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设置固定的标牌或者广告牌,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处5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22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非快速路及主干道上开设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主干道或者交通要道开设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在快速路、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上开设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从轻 | 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上建设建(构)筑物、拒不拆除或者对道路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24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占用人行道搭架施工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6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挖掘车行道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27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在道路上进行钻探作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参照挖掘人行道、车行道的标准,按照钻探点的累计面积进行处罚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8 | 未经批准挖掘新建、改建、扩建未满五年的城市道路或大修未满三年的城市道路设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未停止节前已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设施挖掘施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非快速路及主干道上施工且经告知后立即停工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快速路、主干道上施工且立即停工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绝改正,继续施工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30 |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未采取非开挖技术,造成道路重复挖掘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未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按期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影响工程进度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未超过2个工作日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2个工作日以上未超过5个工作日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33 | 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挖掘现场应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造成路面环境污染的或者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不规范、整洁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形成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36 | 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不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或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恢复通行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形成安全隐患;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恢复通行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没有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时间未超过3个工作日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未超过7个工作日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超过7个工作日以上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38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安全检测结果未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按时上报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桥梁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不真实、不准确,造成评定桥梁技术等级不准确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按时对人行天桥等进行安全检测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时对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进行安全检测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按时对跨江大桥进行安全检测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擅自占用城市桥涵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1 | 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移动城市桥涵测量标志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城市桥涵测量标志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在城市桥涵设施上进行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危害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较大,造成危害后果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严重危害桥涵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3 | 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政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从轻 | 危害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较大,造成危害后果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严重危害桥涵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4 | 实施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市桥涵设施行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危害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较大,造成危害后果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严重危害桥涵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5 |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危害较小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较大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严重危害桥涵设施安全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城市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未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投入运行三十日后,不满7日未备案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投入运行三十日后,7日以上不满15日未备案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投入运行三十日后,拒不备案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7 | 城市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发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不足20%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20%以上不足50%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50%以上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未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未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及保管工作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9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工作人员未佩戴服务标识,未持证上岗的;未将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公示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者改变用途的;未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未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0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按条件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拒不整改的 | 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 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罚款 | |||||
从重 | 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的 | 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51 | 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金属灯杆或水泥灯杆一根、小街桥架灯不满五盏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二根以上不满五根、小街桥架灯五盏以上不满十盏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五根以上、小街桥架灯十盏以上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设置灯箱广告不满五块;刀旗广告牌不满十块;在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不满五根上;小街桥架灯不满十个;架设线缆对照明设施无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设置灯箱广告五块以上不满十块;刀旗广告牌十块以上不满二十块;在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上五根以上不满十根;小街桥架灯十个以上不满二十个;架设线缆影响照明设施功能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设置灯箱广告十块以上;刀旗广告牌二十块以上;在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上十根以上;小街桥架灯二十个以上;架设线缆严重影响照明设施功能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53 | 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围圈占用不满五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围圈占用五处以上不满十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围圈占用十处以上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4 | 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灯杆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一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灯杆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二处以上不满五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在灯杆附近五处以上或者在变压器、配电箱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5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挖掘取土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56 | 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损坏设施价值不满3000元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损坏设施价值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损坏设施价值7000元以上或者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实施其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损坏不严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损坏较严重,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损坏严重、影响很大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超标能耗较少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超标能耗较多的 | 处以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超标能耗很多的 | 处以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59 | 实施《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法情节的规定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不满7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占用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61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挖掘城市快速路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出入口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按时改正,3档以内或者管(孔)径不满30CM管线设施 | 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按时改正,3档以上或者管(孔)径30CM以上管线设施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64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情节轻微,不危及城市快速路道路安全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较小的,可能对城市快速路道路安全造成影响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危害较大的,影响城市快速路道路安全的;拒不整改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钻井等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下,危害较小的,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消除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设施实质性损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作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上;造成设施实质性损害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6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不含建筑垃圾)或者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67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违反装载条件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停止行驶,未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行驶,造成城市快速路较小损坏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行驶或者造成城市快速路严重损坏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8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未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停止行驶,未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行驶,造成城市快速路较小损坏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行驶或者造成城市快速路严重损坏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列明的违法行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不 满1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70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处10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72 | 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处10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73 | 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影响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影响较大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按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影响不大的 | 可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影响较大的 | 可处1万元以上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影响严重的 | 可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三同时制度”,其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影响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600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影响较大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影响严重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76 | 依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城市夜景灯饰不按规定启闭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仍不改正的,超出改正期限不满2日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不改正,超出改正期限2日以上不满5日 | 处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仍不改正,超出改正期限5日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景观地区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实施《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35000元以上至50000以下元罚款 | ||||
2 | 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停水影响不满1万户居民的,并积极配合进行供水设施修复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停水影响1万户以上不满3万户居民的,并积极配合进行供水设施修复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停水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的;拒不配合进行供水设施修复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使用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及时改正,制水使用的药剂或者与水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能出具合格证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制水使用的药剂或者与水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能出具合格证书,造成危害后果较小,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制水使用的药剂或者与水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能出具合格证书,造成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以上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以上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者较小危害后果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通知义务的、擅自停止供水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六)项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履行停水通知或者擅自停水影响不满1万人的 | 处3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履行停水通知或者擅自停水影响1万人以上不满3万人的 | 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履行停水通知或者擅自停水影响3万人以上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元罚款 | ||||
6 | 盗用供水的或者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处补缴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转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盗用供水量不满100吨的 | 处补缴水费3倍的罚款 |
擅自转供公共用水量不满1000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供水费3倍的罚款 | |||||
一般 | 盗用供水量100吨以上不满500吨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不满4倍罚款 | ||||
擅自转供公共用水量1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供水费3倍以上不满4倍罚款 | |||||
从重 | 盗用供水量500吨以上的 | 处补缴水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擅自转供公共用水量5000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供水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 | 用水单位实施《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4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实施《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10 | 实施《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处1000元以上不满21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 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处6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禁止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单位处50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单位处150000元以上不满350000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单位处3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禁止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单位处1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单位处300000元以上不满700000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单位处70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项行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单位处50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罚款;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 单位处150000元以上不满350000元的罚款;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单位处3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4 | 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 | 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8 | 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影响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处以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处以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 |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4 |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 |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0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7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 |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违法行为影响不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违法行为影响较大,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7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8 |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 |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条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元以上不满15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元以上不满3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 |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处以5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造成二次污染的 | 处以50元以上不满70元罚款 | ||||
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22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不满6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造成二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对个人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不满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造成小面积二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对个人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 | 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不满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或者造成小面积二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对个人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不满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对个人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6 | 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不满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对个人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8 | 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9 | 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冲洗甲板或船舱时将垃圾冲入水体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冲入水体的垃圾量和毒害性不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冲入水体垃圾量或者毒害性较大,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冲入水体垃圾量或者毒害性很大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2 | 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处理就委托清除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行为未造成违法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违法后果但影响不大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未保存一年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或者影响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4 |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 依法代为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依法代为拆除,并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 | 依法代为拆除,并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6 |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达到填埋容量未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的或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9 |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41 |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未在指定地点倾倒的 | 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2 |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的 | 处以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造成污染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以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20平方米以上污染面积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可暂扣运输工具 | ||||
43 |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及时清除,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污染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以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及时清除,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以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清除的;3次以上违反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严重影响的 | 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4 |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此规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周边被污染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周边被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以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周边被污染面积50平方米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5 |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的 |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6 |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可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的 | 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满2.8%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不满4%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9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3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1万元以上不满2.1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6 | 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个人欠缴数额不满100元,单位欠缴数额不满1000元,再次催缴后补缴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满0.9倍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一般 | 个人欠缴数额100,元以上不满300元,单位欠缴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再次催缴后补缴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0.9倍以上不满2.1倍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不满210元罚款 | ||||
从重 | 个人欠缴数额300元以上,单位欠缴3000元以上的或者经催缴后仍不补缴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57 |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8 | 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9 | 未按规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0 | 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未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1 | 未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3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3 | 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4 | 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经批准,停业、歇业1日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停业、歇业2-3日 | 处5000元以上不满75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经批准,停业、歇业超过3日 | 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7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6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元不满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不满9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不满14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00元以上不满21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元以上不满9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900元以上不满2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7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受纳建筑垃圾超过1000立方米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8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7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7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3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7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处以9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3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9000元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9000元不满21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5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不满14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76 | 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0元以上不满7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7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7 | 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
78 |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在限期内拆除的 | 处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也未在限期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15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也未在限期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9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 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7日仍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0 |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81 | 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不满1.5倍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不满3.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2 | 违反《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不满6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违反《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户外招牌陈旧、损坏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 处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罚款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户外招牌陈旧、损坏等,有一定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不满700元罚款 | ||||
从重 | 逾期7日仍未履行的;户外招牌陈旧、损坏,有严重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4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罚款 | ||||
85 | 在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500元以上不满6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7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8 |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占用河道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不满15000元罚款 |
一般 | 占用河道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5平方米的 | 处15000元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占用河道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条件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条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从轻 | 按期达到整改条件, |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未达到整改条件的面积不满总体差额面积的50% | 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不满3.5倍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
从重 | 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未达到整改条件的面积占总体差额面积的50%以上的 | 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5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
2 | 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 从轻 |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位于偏远郊区或者背街小巷沿线的 | 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不满15元处以罚款 |
一般 |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位于次干道沿线的 | 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不满35元处以罚款 | ||||
从重 |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位于主干道沿线或者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大的 | 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35元以上5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或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出让、出租、抵押绿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或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项目占绿地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罚款 |
一般 | 出让、出租、抵押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项目占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出让、出租、抵押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项目占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 | 从轻 | 移植单株胸径不满50厘米,行道树不满5株,其他树木不满20株,合计20株以下;砍伐单株胸径不满30厘米,行道树不满10株,其他树木不满20株,合计不满20株以下;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 | |
一般 | 移植单株胸径不满70厘米,行道树5株以上不满10株;其他树木20株以上不满40株;合计40株以下。砍伐单株胸径30厘米以上不满50厘米;行道树10株以上不满15株;其他树木20株以上不满30株;合计20株以上不满30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以上不满7倍处以罚款 | ||||
从重 | 移植单株胸径70厘米以上;行道树20株以上;其他树木40株以上;合计40株以上。砍伐单株胸径50厘米以上;行道树15株以上;其他树木30株以上;合计30株以下。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条件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从轻 | 按期达到整改条件,占用绿地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条件的,按照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 | |
一般 | 按期达到整改条件,占用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 | 按照补偿费3倍以上不满4倍处以罚款 | ||||
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未达到整改条件的土地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的 |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以上不满7.5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不满4倍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
从重 | 按期达到整改条件,占用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 按照补偿费4倍以上不满5倍处以罚款 | ||||
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未达到整改条件的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 逾期未达到整改条件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7.5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 从轻 | 擅自移植树龄100-199年(二级)的古树名木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不满3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
| |
一般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树龄200-299年(二级)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上不满5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以上不满4倍处以罚款。 | ||||
从重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一级)1株及以上;古树后备资源5株及以上的;(移植中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死亡的以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认定)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擅自毁损、砍伐树龄100-199年(二级)的古树名木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不满3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 |
一般 | 擅自毁损、砍伐古树树龄200-299年(二级)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上不满5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以上不满7倍处以罚款。
| ||||
从重 | 擅自移植古树树龄300年(一级)1株及以上;古树后备资源5株以上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
| ||||
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从轻 | 未及时改正,占有、拆除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面积不满200平方米的 |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不满600元处以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占有、拆除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的 |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以上不满14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从重 | 未及时改正,占有、拆除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及时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占用绿地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5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5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5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或者违法占用绿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发生病虫害时,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整改,并处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整改,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12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10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的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不完善;施工建设质量较差,但未超过工程工期、通过局部整改能够恢复功能和保证建设质量的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不完善;施工建设质量较差,但未超过工程工期、通过整改不能够完全恢复功能和保证建设质量的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5000以上不满7000元罚款 | ||||
从重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功能和施工建设质量均不符合公园预期规划条件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7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 | 实施《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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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不满2.8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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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8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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